使用“蘑菇头”表情包,竟被判赔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发表的文章中使用B公司的权利图片,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该微信公众号获得上述四张被诉侵权图片,侵害了B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酌情确定A公司应向B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共计4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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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会有企业主问了,难道“表情包”也能算作品?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美术、建筑作品。表情包以线条、色彩、形状等元素的组合而具有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形式,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依法受到保护。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具体赔偿数额上,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因此,若不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不合理使用表情包等来源不明的网红作品,很大概率被认定为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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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方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1.审慎使用表情包等“网红”作品。企业主们在进行企业宣传(微信公众号、公司官网、视频号等)时,若是使用到表情包等作品的,尽量选择有付费的、经过合法版权授权的表情包等作品,并且注明来源。

对于真人表情包或者丑化的表情包,审慎使用,以免侵犯肖像权。此外,公司也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查询,确认表情包是否处在登记权利状态。

2.若是公司在公开宣传中使用的表情包,被权利人通知存在侵权,公司应当立即下架相关的微信公众号等,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发布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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